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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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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以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區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得視為辭職,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如果區民代表在任期內因事故辭職或被罷免,可以由該地區的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如果沒有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重新選舉。被遞補的代表的任期將延續前任代表未滿的期限。如果一位區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完全未出席,而沒有正當理由,則可以視為辭職,並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補選。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區的民代表因疾病去職,而該區有一位候補當選人,該候補當選人將被遞補為民代表,並完成原民代表剩餘任期。另一方面,如果該區沒有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進行全新的選舉來填補該職位。同樣地,如果一位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完全未出席,且沒有正當理由,則該民代表將被視為辭職,並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補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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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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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區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以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