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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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以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區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得視為辭職,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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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如果區民代表在任期內因事故辭職或被罷免,可以由該地區的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如果沒有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重新選舉。被遞補的代表的任期將延續前任代表未滿的期限。如果一位區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完全未出席,而沒有正當理由,則可以視為辭職,並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補選。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區的民代表因疾病去職,而該區有一位候補當選人,該候補當選人將被遞補為民代表,並完成原民代表剩餘任期。另一方面,如果該區沒有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進行全新的選舉來填補該職位。同樣地,如果一位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完全未出席,且沒有正當理由,則該民代表將被視為辭職,並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補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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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