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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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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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解釋釋字第733號解釋「區民代表為無給職」(以下簡稱釋字第733號),針對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進行解釋。該解釋以2012年6月20日總統府釋字第733號公布實施。 釋字第733號解釋指出,根據市組織法第34條之規定,區民代表為無給職。此意即區民代表不保障其職務為給職(公職),對於能否領取薪水(為有給職)或津貼(為無給職)等,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區民代表的職務性質視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所訂定。 依照上述解釋,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所指之區民代表為無給職,也就是說區民代表並不具有薪資的法律保障。具體而言,區民代表在擔任代表職務時所領取的薪資(若有)或津貼等,需依據各縣市之規定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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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