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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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每次會期為三日至五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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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6條,區民代表會的會期一般為三日至五日,但在必要時可以延長。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區民代表會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和決策。在某些重要的議題上,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進行深入討論,因此允許會期延長。具體的延長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而定,需要在遵守相關程序和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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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