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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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第一次會議,由區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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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7條,區民代表會的第一次會議由區長召集。這意味著在區民代表會的成立初期,區長負責召集第一次會議,以選舉主席等必要的職位。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區民代表會的正常運作和領導人的選舉程序進行順利。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款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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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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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