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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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決議案,與現行法律抵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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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如果區民代表會的決議案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則該決議案無效。這意味著如果區民代表會的決議案違反了現行的法律規定,這些決議案將不被承認或有效。舉例來說,如果區民代表會的決議案違反了國家法律、地方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的明文規定,這些決議案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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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