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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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所需辦事人員,由區長就區公所職員中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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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9條,區民代表所需的辦事人員是由區長從區公所職員中指派兼任的。這表示區民代表在履行職務時,可以有一些區公所的職員同時擔任其辦事人員的工作。具體的指派和兼任情況則需根據該地方的具體法規和規定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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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