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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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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所需辦事人員,由區長就區公所職員中指派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9條,區民代表所需的辦事人員是由區長從區公所職員中指派兼任的。這表示區民代表在履行職務時,可以有一些區公所的職員同時擔任其辦事人員的工作。具體的指派和兼任情況則需根據該地方的具體法規和規定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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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區民代表所需辦事人員,由區長就區公所職員中指派兼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