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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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公民經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區長副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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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0條,區內公民若通過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符合資格者可以被選為區長副區長。這意味著在選舉區內,只有通過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的人才有資格競選區長或副區長職務。 參考資料: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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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