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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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縣組織之一切費用,由縣政府依省政府所定標準彙報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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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0條,完成縣組織的所有費用應由縣政府依照省政府所制定的標準進行彙報核銷。這表示縣政府需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將完成縣組織所需的所有費用報告給省政府進行核銷。然而,具體的標準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縣政府和省政府相關法規和規章,本題中並未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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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