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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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 9 條的規定,鄉長或鎮長就任後,需要在兩個月內根據縣組織法第十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劃定閭鄰並召集閭鄰居民會議,進行閭長和鄰長的選舉。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不在上述提供的文本中,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和範例。
- 第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 第四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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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