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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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成立前,區長應於各鄉設立鄉公所籌備處,各鎮設立鎮公所籌備處。 前項籌備處,由區長於各鄉、鎮公民中聘任若干人為籌備委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 二、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在鄉、鎮公所成立前,應由區公所辦理之一切事項。 前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之程序表格,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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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在鄉(鎮)公所成立前,區長應該在各鄉(鎮)設立鄉(鎮)公所籌備處。籌備處的工作包括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以及辦理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在鄉(鎮)公所成立前應由區公所辦理的一切事項。此外,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的程序表格由內政部定制。 參考資料:《縣組織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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