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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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就職後,應於本施行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最終期限之兩個月前,依縣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召集鄉民大會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鎮及鄉鎮監察委員,並依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組織鄉公所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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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7條的規定,區長就職後需要在本施行法第2條各款所定的最後期限的兩個月前,召集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來進行鄉長、副鄉長、鎮長、鎮及鄉鎮監察委員的選舉。此外,也需要根據縣組織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來組織鄉公所或鎮公所。 根據問題,我們可以查看縣組織法(最新修正)和縣組織法施行法的相關內容來釐清問題。其中,縣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提到了區長就職後的選舉舉行時間。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最新修正):依據《复公告官的䧒三縣組統(最新修正)》,施行法20... - 縣組織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根據《复公告官的䧒縣組統施行法(最新修正)》,第... 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更詳細的相關條文內容,並且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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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