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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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區長在就職後的一個月內,應根據縣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鄉鎮區域的劃定,並組織區公所。 參考資料: 1. 縣組織法第八條:根據此條規定,縣組織法的縣政府在劃定鄉鎮區域時,應考慮地理、人口、行政區劃便利性等因素。 2. 縣組織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根據這兩條規定,區長擁有組織區公所的職權,並應該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確保區公所能夠順利運作。 範例: 例如,某縣的新區長在就職後的一個月內根據縣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考慮了地理、人口和行政區劃的因素,並劃定了鄉鎮區域。隨後,根據縣組織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要求,區長組織了區公所,確保區公所能夠開展正常的行政工作。
- 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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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