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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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的第5條,各縣政府在收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有兩個月的時間來劃定各自治區,並編定各自治鄉鎮。根據法律的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縣政府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來完成這些劃定工作。另外,根據該法第33條的規定,當自治區劃定完成後,各省的民政廳需要在一個月內委任區長。該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各個自治區在劃定後能夠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領導人。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93).
- 縣組織法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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