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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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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劃定各自治區,編定各自治鄉鎮。 前項自治區劃定後,各省民政廳應於一個月內依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任區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的第5條,各縣政府在收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有兩個月的時間來劃定各自治區,並編定各自治鄉鎮。根據法律的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縣政府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來完成這些劃定工作。另外,根據該法第33條的規定,當自治區劃定完成後,各省的民政廳需要在一個月內委任區長。該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各個自治區在劃定後能夠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領導人。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93).

  • 縣組織法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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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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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施行法第 5 條規定:「各縣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劃定各自治區,編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