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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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左列期限內完成縣之組織。一、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限於十九年六月終完成。 二、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東、河南、遼寧、吉林、陜西、雲南、廣西十二省,限於十九年八月終於完成。 三、四川、貴州、甘肅、新疆、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八省,限於十九年十月終完成。 四、寧夏、青海、西康三省,限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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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2條的規定,各省政府應於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相應的縣組織,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期限。例如,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應在1919年6月底前完成組織;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東、河南、遼寧、吉林、陜西、雲南、廣西十二省應在1919年8月底前完成組織;四川、貴州、甘肅、新疆、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八省應在1919年10月底前完成組織;寧夏、青海、西康三省則應在1919年12月底前完成組織。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著眼於縣組織的完善和規范,確保各省的縣組織在限期內得到有效的建立和運作。此外,在該法規中沒有明確提及相關的罰則或規定。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施行法 - 民國初年為漢人清點行政區及官員,以熱河、察哈爾、綏遠三區為例 https://twhistory.org.tw/series/40957 - 漢人在滿洲地區行政區的設置情況與其現代性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hl=zh-TW&id=M1kIEAAAQBAJ&dq=%E7%B8%A3%E7%B5%84%E7%B9%94%E6%B3%95%E6%96%BD%E8%A1%8C%E6%B3%95%E7%AC%AC2%E6%A2%9D&focus=searchwithinvolume&q=%E7%B8%A3%E5%8C%BA%E5%B0%B1%E5%BE%8C%E9%BB%9E
- 縣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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