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10

快速跳轉

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及有關機關、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10條規定,在各省(市)、縣(市)的志書印刷完成後,應該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以及相關機關和學校。這些單位可能會使用這些志書作為資料來進行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用途。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國家圖書館是負責收集、保存和提供公共閱讀的圖書館,它也致力於收集和保存相關的地方志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