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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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及有關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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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10條規定,在各省(市)、縣(市)的志書印刷完成後,應該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以及相關機關和學校。這些單位可能會使用這些志書作為資料來進行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用途。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國家圖書館是負責收集、保存和提供公共閱讀的圖書館,它也致力於收集和保存相關的地方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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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