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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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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編纂完成,應由省 (市) 文獻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將志稿函請內政部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9條規定,各省(市)和縣(市)完成地方志書編纂後,應由相關省(市)的文獻主管機關和縣(市)政府將志書稿函請內政部審定。根據這項法條,編纂地方志書的工作必須經過審定程序,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地方志書的品質和可信度,並提供正確的資訊給使用者。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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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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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9 條規定:「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編纂完成,應由省 (市) 文獻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將志稿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