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2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條例所指的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幾個不同的人群。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包括:一、在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和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在民國五十八年進行增選和補選產生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和監察院監察委員。三、根據法律遞補的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院立法委員。 根據民國憲法第七十三條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一六五號解釋理由書,立法委員在議會內所做的言論和表決對外不負責任。這也適用於地方議會議員,因為他們在職責和代表民意方面與立法委員相似。 參考資料: 1.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2. 中華民國憲法 3.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一六五號解釋理由書 4. 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沿革 1

(07801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民國三十六年選舉、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及依法遞補,現仍在職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其於本條例公布前已卸職或能依法辦理改選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不適用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民國三十六年選舉、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及依法遞補,現仍在職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其於本條例公布前已卸職或能依法辦理改選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不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