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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2. 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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