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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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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2. 2.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根據內政部93年11月1日台內民字第 0930009175號函,家族式納骨塔屬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並且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5款的規定,該設施供存放骨灰(骸)之用。因此,在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合法墳墓,只要在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可以繼續存放,且不能擴大其規模。 2. 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根據內政部93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3667號函,合法墳墓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屬於未依規定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的情況下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的人,因此,合法墳墓的修繕可以參照前一條規定辦理。另外,合法墳墓的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的處理,可以參照第28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可以作為回答此問題的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繼續存放有涉及人民權益,爰提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位階,移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範第一項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修繕、使用年限及屆期處理之準用規定。

(0910614 制定)

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繼續存放有涉及人民權益,爰提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位階,移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範第一項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修繕、使用年限及屆期處理之準用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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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