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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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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蹟之委託管理維護應徵得所有人同意,該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並得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 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無意願接受委託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委託公益性法人管理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私有古蹟的管理維護需經古蹟所有人同意,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有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的權利。如果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不願接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委託公益性法人進行管理維護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古蹟的所有人或受託人不想接受管理維護的委託,但該直轄市政府認為這個古蹟的保存非常重要,可以依照法規委託一個公益性法人組織來進行管理維護工作,以確保古蹟的保存與維護。

  • 公益性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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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 4 條規定:「私有古蹟之委託管理維護應徵得所有人同意,該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並得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