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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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私有古蹟的管理維護需經古蹟所有人同意,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有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的權利。如果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不願接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委託公益性法人進行管理維護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古蹟的所有人或受託人不想接受管理維護的委託,但該直轄市政府認為這個古蹟的保存非常重要,可以依照法規委託一個公益性法人組織來進行管理維護工作,以確保古蹟的保存與維護。
- 公益性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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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