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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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考量古蹟類別及其管理維護範圍訂定委託期間。委託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四年,其管理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延長委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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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5條的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委託機關在訂定委託期間時需考量古蹟的類別及其管理維護的範圍。每次委託的期間不得超過四年,但若古蹟的管理維護績效優良,則可以延長委託的期間。 根據最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古蹟的管理維護可透過委託機關進行。在委託期間的訂定上,需要考量古蹟的類別及管理維護的範圍。每次委託的期間不得超過四年,但若古蹟的管理維護表現良好,可以延長委託的期間。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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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