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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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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 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並附詳細書、圖及相關照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這個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並且附有詳細的書面記錄、圖表以及相關照片。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古蹟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古蹟之指定,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實地勘察,經審查指定後公告之。前項勘察及審查,得邀請古蹟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這條法規關於古蹟的指定程序提到了邀請各方到場勘察以及說明。所以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中提到的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可能包含了在指定古蹟過程中的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等相關資料。 例如,某座古蹟在被指定為古蹟之前進行了修復工程,有關這些修復工程的紀錄可以被納入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中。另外,如果該古蹟的修復工程是由特定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負責的,他們的名單也可以被納入資料檔案中。此外,古蹟的管理人與財產清冊以及歷年的使用情形也可以被記錄在資料檔案中供管理機關參考。最後,為了對維護資料有更具體的了解,資料檔案也可以附有詳細的書面紀錄、圖表以及相關照片。 換句話說,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要求古蹟管理維護委託機關建立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詳細資料的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以便管理機關能夠更好地了解並參考這些資訊來進行古蹟的管理與維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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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 6 條規定:「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 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