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法第4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這意味著監察院負責處理政治獻金的相關申報事項,包括收受政治獻金的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擬參選人。 2.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監察院有權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來處理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申報,以及專戶的許可、變更和廢止等相關事項。 3.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這表示監察院會支付與委託所需相關的費用。 範例:例如,若某個擬參選人需要申報政治獻金或更改專戶設定,監察院可以把這項工作委託給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來處理,相關費用則由監察院支付。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立法理由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受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機關均係監察院,基於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擬參選人人數眾多,且上開擬參選人遇有申報、專戶申請設立等實務相關問題時,多習慣就近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詢問,為減輕監察院負擔並提高服務及宣導成效,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增列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規定。 四、另鑒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監察院雖非該法之適用機關,惟為使相關選舉委員會有所依循,監察院應比照為之。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受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機關均係監察院,基於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擬參選人人數眾多,且上開擬參選人遇有申報、專戶申請設立等實務相關問題時,多習慣就近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詢問,為減輕監察院負擔並提高服務及宣導成效,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增列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規定。 四、另鑒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監察院雖非該法之適用機關,惟為使相關選舉委員會有所依循,監察院應比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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