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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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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
廢止
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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