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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11068 號
要旨
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是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故有關 83 年、87 年市長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之管轄機關,應由新法(政治獻金法)之受理申報機關,即監察院管轄
主旨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函詢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得否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改由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管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3 月 13 日台內民字第 0980049449 號函。
二、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最高行政法院72 年度判字第 1651 號判例、76 年度判字第 1914 號判決參照),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是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本部 95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50024532 號函參照)。本件有關 83 年、87 年市長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之管轄機關, 貴部來函說明二認為應由新法(政治獻金法)之受理申報機關,即監察院管轄乙節,本部敬表同意。惟有關申報不實行為之裁罰,仍請一併注意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2 項裁處權時效之規定,附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