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者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這意味著除了這三個類別的人或組織外,其他人或組織不能收受政治獻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政治獻金有一定的限制範圍,避免有不當利益介入政治活動。 例如,如果一個政黨或政治團體收受了來自個人或其他組織的政治獻金,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然而,如果一個普通的公民或一個企業收受了政治獻金,那麼根據這個法條,他們是不被允許收受政治獻金的。因此,這條法規限制了政治獻金的接受對象,以確保公平和透明的政治選舉和政治活動。
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立法理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收受各界政治獻金,乃屬正常現象,爰將其列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另為避免其他人收受政治獻金,規避本法之規範、管理,特明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上開對象為限。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立法理由句首之「個人或團體」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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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收受各界政治獻金,乃屬正常現象,爰將其列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另為避免其他人收受政治獻金,規避本法之規範、管理,特明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上開對象為限。
句首之「個人或團體」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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