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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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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法第6條旨在禁止任何人利用其職務、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的利害來介入或妨礙政治獻金的捐贈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政治獻金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捐贈者或受贈者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權力來影響捐贈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名政府官員在其職務上擁有決策權力,且收受來自一家企業的政治獻金。如果該政治獻金是在官員公司中擔任高階職位的兒子捐贈的,這可能涉及到利用僱傭關係的利益來進行政治獻金捐贈,這樣的捐贈可能是違法的。 參考資料: 政治獻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21)

立法沿革 2

(0930318 制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立法理由禁止任何人以不當方法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0970718 全文修正)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僱傭名詞
(0930318 制定)

禁止任何人以不當方法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0970718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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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