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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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