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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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爆炸物,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所稱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指依石油管理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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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例針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中的爆炸物和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進行了明確的定義。爆炸物的定義包括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而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的定義,則是依據石油管理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根據石油管理法和相關法規,汽油、柴油等石油製品都被認定為易燃液體。因此,如果一個場所儲存或使用汽油或柴油,該場所就可以被歸類為「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同樣地,如果一個場所儲存或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等爆裂物或其主要原料,該場所就可以被歸類為「爆炸物」。 參考資料: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石油管理法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石油管理法法規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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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