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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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定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除國庫券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金融債券之發行人、公司債或短期票券之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短期票券本身,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上所稱金融債券、公司債不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公司債): (一)經Standard&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條之二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 條之二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條之二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 twn)級以上。 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投資標的之附條件交易,其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應符合前款規定。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dard&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 BBB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twn)級以上。
- 2.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標的者,應提供該投資標的之信用評等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予殯葬禮儀服務業,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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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除國庫券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a. 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短期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短期票券本身,其信用評等應達到以下情形之一: i.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A-2級以上。 ii.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Baa2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P-2級以上。 iii. Fitch Ratings Ltd.評定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F2級以上。 iv.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twA-2級以上。 v.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BBB(twn)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F2(twn)級以上。 b. 根據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的投資標的的附條件交易,其交易對象的信用評等應符合前款規定。 c.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的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i.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的債務發行評等達到BBB級以上。 ii.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的債務發行評等達到Baa2級以上。 iii. Fitch Ratings Ltd.評定的債務發行評等達到BBB級以上。 iv.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的債務發行評等達到twBBB級以上。 v.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的債務發行評等達到BBB(twn)級以上。 2. 信託業在使用信託財產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投資標的時,應向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符合前述規定的投資標的信用評等證明,以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法規資料平台) 範例資料: 根據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某公司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A+,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一。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所稱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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