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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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未實現之損失,其範圍如下: 一、屬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投資標的者,應為年度結算時按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二、不動產鑑價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 2.前項第二款所定之不動產鑑價,信託業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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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未實現之損失,其範圍如下: 根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現之損失的範圍如下: 一、屬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投資標的者,應按照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二、不動產鑑價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2.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不動產鑑價,信託業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不動產鑑價為指定時間內對不動產的評估,信託業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不動產鑑價。 參考資料: 根據我查閱的資料,我未能找到與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2 條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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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