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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未實現之損失,其範圍如下: 一、屬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投資標的者,應為年度結算時按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二、不動產鑑價產生之未實現損失。
  2.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不動產鑑價,信託業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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