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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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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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0條,當申請遊說登記時,如果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如果可以補正,則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可以駁回申請。 這條法條是遊說法施行細則中的一部分,旨在規範遊說登記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法條,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需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的書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會根據理由,駁回申請。但是如果可以補正,則應該通知遊說者,在限期內提供補正的文件。如果在限期內未能補正或補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可以駁回申請。 例如,如果一個遊說者申請遊說登記時,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可以在通知中指出不符之處並駁回申請。如果遊說者在被通知的期限內補正了文件,且符合了規定,那麼申請就可以繼續進行。然而,如果遊說者在限期內未能補正文件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可以再次駁回申請。
- 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遊說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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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