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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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八目所定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包括委託人之下列文件: 一、本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二、本國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國自然人: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外國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外國政府:委託公文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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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八目所定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包括不同類型的文件。具體來說: 一、本國自然人的資料包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例如:如果本國自然人想要進行遊說活動,他們需要準備上述文件的影本作為委託人的身份識別文件。 二、本國法人或團體的資料包括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以及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如果法人或團體的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外國人,還需提供其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例如:如果一家本國公司想要進行遊說活動,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以及法人或團體的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身份識別文件。 三、外國自然人的資料包括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例如:如果外國自然人想要進行在該國的遊說活動,他們需要提供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身份識別文件。 四、外國法人或團體的資料包括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以及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護照影本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例如:如果外國法人或團體想要進行在該國的遊說活動,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影本,以及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身份識別文件。 五、外國政府需要提供委託公文書影本作為身份識別文件。 例如:如果外國政府想要進行在該國的遊說活動,他們需要提供委託公文書的影本作為身份識別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文件均需提供正本或影本,以作為確認委託人身份的依據。此外,資料的提供還需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八目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遊說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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