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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說者於准登記之遊說期間內,以口頭方式進行遊說前,應就時間、地點,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
  2. 遊說者未能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口頭遊說者,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另定日期或改以書面遊說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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