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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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遊說者於核准登記之遊說期間內,以口頭方式進行遊說前,應就時間、地點,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
- 2.遊說者未能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口頭遊說者,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另定日期或改以書面遊說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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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遊說者在核准登記之後的遊說期間內,如果要進行口頭遊說,應先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商討遊說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遊說者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口頭遊說,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另行安排日期或改以書面方式進行遊說。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遊說者想要遊說某政府機關的官員,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遊說者在遊說期間內應事先與該官員所屬機關聯繫,商討遊說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遊說者無法在約定時間和地點進行口頭遊說,則應通知該官員所屬機關另行安排日期或改以書面方式進行遊說。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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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