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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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面口頭遊說時,遊說者應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之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外,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也可以要求遊說代表提供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如果遊說者未遵守這項規定,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有權拒絕接受遊說。同時,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在接受遊說時,可以派員製作紀錄,該紀錄應涵蓋遊說的事項按照遊說法第十六條的要求進行。然而,由於缺乏相關資料,無法提供這項法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法人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遊說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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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