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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面遊說之遊說書件,除自行送達者外,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提出。
  2. 前項遊說書件,包括遊說書面資料遞送表、遊說登記通知書影本及遊說事項文字說明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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