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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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7條是關於財務收支報表的規定。根據該條,財務收支報表的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應採用現金收付制,而法人或團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根據該條的第2項,財務收支報表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收入部分:包括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2. 支出部分:包括人事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研究費用支出、宣傳費用支出、公共關係費用支出、交通旅運費用支出和雜支支出。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這些規定可作為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釋義,以幫助理解該條的內容。 參考資料: - 《遊說法施行細則》(2013年修正)
- 第十七條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遊說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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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