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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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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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如果遊說者根據遊說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申報的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整,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這表示如果遊說者提交的財務收支報表有缺漏或不完整的地方,被遊說者所屬的機關有義務通知遊說者補充不完整的資料,並給予遊說者一定的時間限制來完成補正。根據該條規定,被遊說者的所屬機關有責任確保遊說者提交的財務收支報表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遊說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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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