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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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針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登記及申報事項,必要時,得要求遊說者檢送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得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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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9條針對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在處理本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所規定的登記及申報事項時,如果必要,可以要求遊說者提供申請登記文件的正本、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同時,也可以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 然而,在提供參考資料的過程中,並未找到與遊說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有明確關聯的參考資料。因此,關於該條法規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目前無法提供確切解釋。
-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遊說法 第 13 條條文
- 遊說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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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