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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2. 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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