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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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 2.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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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在辦理遊說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時的公開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在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的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而根據第二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相關的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遊說法施行細則》制定條文,在第 20 條中提到了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在辦理遊說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時應公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的要求。該條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透明度,以確保公眾能夠了解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的相關事務。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該在每季開始的三十天內公開登記事項和財務收支報表。公開的方式可以是通過電信網絡、刊登在政府公告上或其他出版品上。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還應該將相關的登記事項和財務收支報表進行彙整列冊,並進行編號保存。 舉個與這一條有關的例子,假設某個機關在某一季度處理了幾個遊說案件,根據這一條的要求,該機關應在季度開始的30天內公開這些案件的登記事項和財務收支報表。例如,這些資料可以在該機關的官方網站上以PDF文件的形式公開,以供公眾查閱。同時,該機關還應該將這些登記事項和財務收支報表進行彙整列冊,並進行編號保存,以便未來的查閱和追溯。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遊說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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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