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遊說法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遊說者在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需申請變更登記方可繼續進行遊說。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有責任通知遊說者進行變更登記的程序。按照這項條文的規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後,遊說者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經過變更登記程序,才有資格繼續進行遊說活動。 參考資料: - 遊說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內政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遊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