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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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