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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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遊說者在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需申請變更登記方可繼續進行遊說。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有責任通知遊說者進行變更登記的程序。按照這項條文的規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後,遊說者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經過變更登記程序,才有資格繼續進行遊說活動。 參考資料: - 遊說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內政部)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停職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遊說法 第 12 條條文
- 遊說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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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