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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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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的行為應符合的條件。根據這個規定,遊說者必須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不能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進行遊說。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遊說者與政府官員直接進行面對面的會談,並在會談中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符合《遊說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要求。然而,如果一位遊說者在公共場合發表演講或使用大眾媒體來表達意見,這就不符合該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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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