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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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的行為應符合的條件。根據這個規定,遊說者必須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不能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進行遊說。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遊說者與政府官員直接進行面對面的會談,並在會談中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符合《遊說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要求。然而,如果一位遊說者在公共場合發表演講或使用大眾媒體來表達意見,這就不符合該條的要求。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遊說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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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