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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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營利法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2.前項申請書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經審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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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依據遊說法第4條第2項進行備案申請的要求和程序。根據此規定,申請人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相應的文件。具體要求如下: 1. 自然人的要求: - 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2. 營利法人的要求: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章程影本。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核申請書件時,符合規定的申請書件將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如果申請書件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將敘明理由並不予備案。如果可以補正的,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將不予備案。 以上解釋是根據《遊說法》及《遊說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而得出的,具體來源包括: - 遊說法第4條第2項:申請備案的規定。 -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對自然人和營利法人的要求。 -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備案申請書件的審核和補正程序。 此解釋是基於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的,以保證準確性和相關度。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遊說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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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