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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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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4條,前條備案函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 1.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3. 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1. 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2. 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3.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根據相關資料,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根據遊說法第17條規定,遊說人應當向內政部申請備案,應附備詳細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在申請遊說人備案時,必須提供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是為了確保遊說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保護公眾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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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