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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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於本國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號碼;於外國自然人為有效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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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遊說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所指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包括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對於本國的自然人,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可以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號碼;其次,對於外國的自然人,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可以是有效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舉例來說,如果甲國公民在台灣進行遊說活動,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可以為其有效的護照號碼。又如若乙國公民在台灣進行遊說活動,則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可以為該國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遊說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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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