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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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共同生活家屬,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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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遊說法施行細則》第6條,該條規定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相關,其中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定義了共同生活家屬的概念,並指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可視為家。因此,《遊說法施行細則》第6條確認了在遊說活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以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共同生活家屬即可視為遊說對象的家屬。
-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 遊說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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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