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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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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變造。 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四、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時,應通知該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其撤銷或廢止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時,併應通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法規條款,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的情況。具體而言: 1. 第一項列舉了撤銷或廢止許可的理由,包括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是偽造或變造、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以及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2. 第二項則提到主管機關在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時,應通知該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時也應通知殯葬設施所在地的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若一家殯葬服務業經營者在申請時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被發現是偽造的,這將可以成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的理由。 參考資料: 台灣法規資料庫,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117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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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