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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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12 條,持有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者,應在殯葬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經營該殯葬設施。這意味著,申請設立殯葬設施的人必須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核及許可,獲得營業許可後才可以開始經營該殯葬設施。 參考資料: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內政部,2016年修訂,https://www.fia.gov.tw/cht/etrans/others_download.aspx?pid=c68202507a2HnWTjyRRu3RLlI5M63Hmh9aLDXKn3a%2bWbqoZQ6wJuZw%3d%3d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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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