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2-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定同意比例取得殯葬設施使用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所問之問題。
-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法 第 3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