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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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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二、專任禮儀師名冊。 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變更,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10 條,若殯葬服務業營運許可事項有任何變更,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然而,在下列情況下,變更申請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1. 公司或商業的負責人更換。 2. 專任禮儀師名冊有所改變。 3. 殯葬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經營所需的證明文件發生變動。 在變更申請方面,將適用於第二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經濟部, 2019年11月14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8002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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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