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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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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二、專任禮儀師名冊。 三、殯葬設施
所有權
、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前項變更,準用
第二條
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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