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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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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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9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應公開以下資訊: 1. 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2. 負責人。 3. 加入的公會。 4.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殯葬服務業經許可後,該公司的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負責人等資訊均應公開,方便民眾查詢與聯絡。此外,如果該公司加入了殯葬業公會,也應予以公開。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公開必要的資訊,則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公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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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