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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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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