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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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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9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應公開以下資訊: 1. 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2. 負責人。 3. 加入的公會。 4.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殯葬服務業經許可後,該公司的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負責人等資訊均應公開,方便民眾查詢與聯絡。此外,如果該公司加入了殯葬業公會,也應予以公開。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公開必要的資訊,則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公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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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