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8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接獲通知後的兩個月內,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的公會。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的十五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送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參考資料: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https://www.mohw.gov.tw/cp-16-22734-1.html) 範例:甲公司想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的許可,他先收到了直轄市主管機關的書面通知。然後,在這通知的日期起算,甲公司有兩個月的時間來辦理公司登記和加入殯葬服務業的公會。完成登記和加入公會後的十五日內,甲公司需將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送交給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